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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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020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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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民办学校违法办学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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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教育局 |
承办机构 |
民办教育科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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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民办学校举办者、出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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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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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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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