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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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020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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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民办学校未依照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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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教育局 |
承办机构 |
民办教育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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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民办学校举办者、
出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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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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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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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