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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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06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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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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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国土局 |
承办机构 |
地籍科 |
实施依据 |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 2003第 17 号令)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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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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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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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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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市政府最终裁决,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