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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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020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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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人员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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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教育局 |
承办机构 |
招生办 |
实施依据 |
1.《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1988年3月3日印发)第三十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第36号令)第二条、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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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参加教育考试的考生及相关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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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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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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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