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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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0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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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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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国土局 |
承办机构 |
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利用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章;《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二、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全部条款;《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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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市局各分局(不含开发区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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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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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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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