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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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020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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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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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教育局 |
承办机构 |
师教科
教师资格认定中心 |
实施依据 |
1、《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7号令)第十九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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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的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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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现场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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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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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