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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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0207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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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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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教育局 |
承办机构 |
语委办 |
实施依据 |
1、《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第十九条第二款: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2、《河北省关于教师实行普通话等级证书制度的决定》(冀教办〔1997〕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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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申报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相关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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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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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收费依据:《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冀价行费〔2004〕57号);收费标准:学生每人次25元,贫困学生免收测试费;其他人员每人次50元;证书工本费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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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省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委托市语委办组织测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