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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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0208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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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基础教育工作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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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教育局 |
承办机构 |
基础教育科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2、《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3、《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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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基础教育管理机构和基础教育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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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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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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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