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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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304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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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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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规划局 |
承办机构 |
计划财务科、建设工程规划科、广阳规划分局、安次规划分局 |
实施依据 |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冀政发[2016]51号)中的附件3《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33号)《关于做好廊坊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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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建设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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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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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廊坊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财税[2017]24号)和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33号《关于做好廊坊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区(广阳区、安次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宅每平米18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80元;
霸州市住宅每平米11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00元;
三河市住宅每平米12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10元;
大厂县、香河县、固安县住宅每平米9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80元;
永清县、文安县、大城县住宅每平米9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80元;建制镇住宅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40元。
以上配套费执行标准调整执行时间为2017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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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代市政府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