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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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0209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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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学校德育工作、体育工作、艺术教育工作、国防教育工作、民族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督导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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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教育局 |
承办机构 |
基础教育科、
教研室 |
实施依据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中小学德育工作督导检查制度,对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2、《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第11号)第六条: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第二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第15条:强化学校体育工作督导检查。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研究制定和实施学校体育工作督导检查办法,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健全目标考核机制,建立学校体育工作专项督导制度,定期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学校体育工作专项督导,并将督导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4、《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3号)第五条: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6、《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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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中小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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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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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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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