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组织实施辖区内环境要素的监测工作
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收集、汇总、分析和核实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
建立环境监测档案和动态数据库,依照国务院和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上报环境统计资料和对环境质量、排污单位的监测数据
组织实施与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仲裁、企业污染环境的限期治理达标验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环境保护设施和竣工验收等工作有关的服务性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