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河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依法开展地方志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定有关地方志编纂的业务规范;
(二)拟定地方志总体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组织专家对已编纂成稿的地方志进行评审验收;
(三)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四)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及其他地情资料;
(五)搜集、整理、保存地方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
(六)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建立方志馆和网站,为公众提供服务;
(七)组织方志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培训地方志业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