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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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1024MB0R77694A-XK-07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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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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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行政审批局 |
承办机构 |
文教卫事务股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六章第34条,《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六条第30条,《河北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第5,6,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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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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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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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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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