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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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1024MB1318491U-XK-02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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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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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行政审批局 |
承办机构 |
文教卫事务股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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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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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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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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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