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项目编码 |
11131024MB1318491U-XK-026-0000 |
||
项目名称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
实施主体 |
行政审批局 |
承办机构 |
文教卫事务股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实施对象 |
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其他组织 |
||
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