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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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1024MB1318491U-XK-00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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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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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行政审批局 |
承办机构 |
投资建设股 |
实施依据 |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19日国务院令第474号)第二十九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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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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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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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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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依据《河北省县级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