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项目编码 |
11131024MB1318491U-XK-009-0000 |
||
项目名称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
实施主体 |
行政审批局 |
承办机构 |
投资建设股 |
实施依据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时验收防雷装置 |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
办理时限 |
10日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备注 |
已转为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