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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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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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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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安监局 |
承办机构 |
监察大队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主席令第13号)第八十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7年省政府令第2号)第七条--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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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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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可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8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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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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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