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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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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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集中采购机构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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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财政局 |
承办机构 |
县财政局采购办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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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集中采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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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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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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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