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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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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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未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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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财政局 |
承办机构 |
县财政局采购办 |
实施依据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 第18号2004年8月11日公布,自2004年9月12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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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招标采购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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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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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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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