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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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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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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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财政局 |
承办机构 |
县财政局采购办 |
实施依据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号 2004年8月11日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一)1年内3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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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投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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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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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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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