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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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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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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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财政局 |
承办机构 |
县财政局 |
实施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 2004年11月5日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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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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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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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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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