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4号 1999年10月31日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