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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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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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收购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收购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收购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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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畜牧局 |
承办机构 |
畜牧兽医股 |
实施依据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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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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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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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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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