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县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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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畜牧局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159
项目名称
动物防疫监督执法
实施主体
畜牧局
承办机构
香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七十一号,2007年8月30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五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实施对象
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单位和个人
办理时限
三个月《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6年第63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备注
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香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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