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8年第17号,2008年11月4日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监督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