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