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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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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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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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畜牧局 |
承办机构 |
香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七十一号,2007年8月30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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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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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三十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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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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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