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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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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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33.偷税(逃避缴纳税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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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地税局 |
承办机构 |
香河县地方税务局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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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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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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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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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