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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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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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53、税务师事务所未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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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地税局 |
承办机构 |
香河县地方税务局 |
实施依据 |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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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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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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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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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