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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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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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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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地税局 |
承办机构 |
香河县地方税务局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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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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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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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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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