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县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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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地税局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
项目编码
201
项目名称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保全...
实施主体
地税局
承办机构
香河县地方税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实施对象
纳税人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香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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