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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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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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书面通知金融机构从其冻结存款中扣缴税款的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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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地税局 |
承办机构 |
香河县地方税务局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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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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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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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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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