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项目编码 |
|||
项目名称 |
猎民、牧民和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猎枪、麻醉枪持枪证枪证核发 |
||
实施主体 |
公安局 |
承办机构 |
治安大队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主席令第72号)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 第十条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十一条 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30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
||
实施对象 |
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或申请配置猎枪的猎民、牧民 |
||
办理时限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
备注 |
依据《河北省县级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