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项目编码 |
|||
项目名称 |
机动车运输超限不可解体物品通行许可 |
||
实施主体 |
公安局 |
承办机构 |
交警大队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机动车运输超限不可解体物品通行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冀公交【2006】215号)第五条 对申请一级超限物品运输且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设区市辖区的,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许可证件。在设区市辖区内运输一级超限物品和在本省范围内运输二、三级超限物品的,由承运始发地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许可证件。本省范围内运输三级超限物品的,由承运始发地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证件。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办理的超限物品运输通行许可证件在本省范围内有效。 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的超限物品通行许可证件,需通行其它设区市市区道路的,应当到该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通行许可证件。 |
||
实施对象 |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
||
办理时限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
备注 |
依据《河北省县级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