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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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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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公积金单位开户、补缴、缓缴、调整缴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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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公积金 |
承办机构 |
无 |
实施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试行)》(冀建法[2007]432号)第二十一条;《廊坊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廊政[2008]107号)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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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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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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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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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