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编码 |
101 |
||
项目名称 |
非法定、非许可经营食盐业务 |
||
实施主体 |
供销社 |
承办机构 |
盐业管理办公室 |
实施依据 |
《食盐专营办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1996年5月27日施行 |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办理时限 |
简易程序:7日; 一般程序:批准立案后2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一级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可延长1个月。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食盐专营办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