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县供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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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供销社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102
项目名称
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或销售不合格食盐
实施主体
供销社
承办机构
盐业管理办公室
实施依据

1、《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6年5月27日施行 2、《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千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0年3月2日施行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办理时限
简易程序:7日; 一般程序:批准立案后2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一级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可延长2个月。
收费依据和标准
1、《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千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香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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