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县供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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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供销社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103
项目名称
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擅自销售非碘盐
实施主体
供销社
承办机构
盐业管理办公室
实施依据

1、《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4年10月1日施行。 2、《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千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0年3月2日施行。

3、《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碘盐批发企业、碘盐零售单位和个人,在缺碘地区批发、零售非碘盐或者不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1996年12月17日施行。

4、《河北省盐业管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职责分工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4年1月6日实施。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办理时限
简易程序:7日; 一般程序:批准立案后2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一级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可延长3个月。
收费依据和标准
1、《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千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碘盐批发企业、碘盐零售单位和个人,在缺碘地区批发、零售非碘盐或者不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4、《河北省盐业管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职责分工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香河县
廊坊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汇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