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县供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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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供销社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104
项目名称
擅自托运或者自运食盐
实施主体
供销社
承办机构
盐业管理办公室
实施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1996年5月27日施行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办理时限
简易程序:7日; 一般程序:批准立案后2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一级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可延长4个月。
收费依据和标准
《食盐专营办法》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备注
香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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