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编码 |
105 |
||
项目名称 |
未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
||
实施主体 |
供销社 |
承办机构 |
盐业管理办公室 |
实施依据 |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办理时限 |
简易程序:7日; 一般程序:批准立案后2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一级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可延长5个月。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