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县供销社
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香河县 > 供销社
香河县供销社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105
项目名称
未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实施主体
供销社
承办机构
盐业管理办公室
实施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办理时限
简易程序:7日; 一般程序:批准立案后2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一级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可延长5个月。
收费依据和标准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备注
香河县
廊坊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汇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