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