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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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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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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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环保局 |
承办机构 |
法宣股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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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违法环境法律法规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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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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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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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