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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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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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二)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三)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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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环保局 |
承办机构 |
法宣股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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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违法环境法律法规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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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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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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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