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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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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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二)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四)城县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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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环保局 |
承办机构 |
法宣股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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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违法环境法律法规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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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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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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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