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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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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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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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环卫局 |
承办机构 |
无 |
实施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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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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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7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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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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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依据《河北省县级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