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县环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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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环卫局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实施主体
环卫局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实施对象
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单位
办理时限
17天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依据《河北省县级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
香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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