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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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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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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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教育局 |
承办机构 |
职成教股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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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申请学前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的举办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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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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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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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依据《河北省县级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