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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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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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举办全县性学生竞赛活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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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教育局 |
承办机构 |
教研室 |
实施依据 |
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第十四条 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普 通小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区、县范围内举行,普通中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自治州、市范围内举行。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举行。 2、《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教育部令第13号)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指导全国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 3、《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若干规定》(教基〔1999〕1号)第四条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举办各类竞赛活动,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跨省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须经所涉及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同意。未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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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申请举办全县性学生竞赛活动的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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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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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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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依据《河北省县级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