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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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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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冠名河北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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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教育局 |
承办机构 |
职成教股 |
实施依据 |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2001年河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9号)第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须在其名称中标明专修、进修、培训等字样。 民办教育机构在名称中冠以河北字样,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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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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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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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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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依据《河北省县级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