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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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000000007524157270-XK-00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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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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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民宗局 |
承办机构 |
无 |
实施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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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社团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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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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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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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依据《河北省县级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