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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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310240005548391-XK-01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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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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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承办机构 |
无 |
实施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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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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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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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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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依据《河北省县级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 |